民法典关于出轨离婚是怎么规定的?
我发现另一半出轨了,想和他离婚,但是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对于因为出轨而离婚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财产分割、赔偿之类的问题,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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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关于出轨离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规定。首先,在离婚判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虽然出轨本身并非法定的离婚事由,但如果出轨行为达到了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就属于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意味着如果能证明对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出轨行为,法院调解无效时会判决离婚。 其次,在财产分割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出轨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适当多分。这里的适当多分并没有明确的比例标准,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 再者,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出轨行为符合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一般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如为了调查对方出轨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的伤害进行的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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