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和岗位聘任期一样吗?
我在找工作的时候,有些单位提到了劳动合同期,有些又提到岗位聘任期,不太清楚这两个期限是不是一回事。我想具体了解下它们在定义、时长设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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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和岗位聘任期通常是不一样的,二者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劳动合同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比如,用人单位需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工资等,劳动者则需按照约定提供劳动。而岗位聘任期是用人单位针对特定岗位聘任劳动者担任该岗位工作的期限,聘书往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发布的意向声明,劳动者可以选择接受或不履行。 其次,在时长设定方面,二者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且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而劳动合同试用期则根据合同年限而定,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最后,从法律后果等方面来看,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明确岗位聘任期的法律后果不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而岗位聘任期更多是关于岗位任职的约定,未明确聘任期可能主要影响岗位工作安排等方面。 总之,劳动合同期和岗位聘任期在定义、时长设定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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