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离婚孩子探视权和抚养权有哪些规定?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是备受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首先,关于孩子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孩子在这个阶段可能更依赖母亲的照顾和喂养。比如,小丽和小明离婚时,他们的孩子还不满两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孩子会判给小丽抚养。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像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个人品德等。例如,小张和小王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小张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居住环境,而小王工作不稳定且经常出差,那么法院可能会基于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将抚养权判给小张。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是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能够表达自己更愿意和谁一起生活。比如,小李和小赵离婚,他们的孩子已经十岁,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小李生活,法院通常会尊重孩子的选择。 接下来,说说探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例如,小陈和小周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小周,小陈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他们可以先自行协商小陈什么时候去看孩子、每次看多久等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小陈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具体的探视方式和时间。 同时,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比如,如果小陈在探视孩子时,经常给孩子灌输一些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思想,或者有打骂孩子等行为,小周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小陈的探视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比如小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后,他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 总之,民法典在孩子抚养权和探视权方面的规定,都是以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同时也保障了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