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是怎样的?
我参与了一个融资租赁业务,合同里提到支付象征性价款。我不太清楚在支付这笔价款之后,租赁物的归属到底是怎样的,是归我所有,还是另有规定呢?想了解一下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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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的归属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阐述这一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象征性价款,就是在融资租赁交易的后期,承租人只需支付一笔相对租赁物实际价值而言非常小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也就是说,如果在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在租赁期限结束时,承租人只需支付一笔象征性的价款,那么在承租人支付完这笔价款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就会转移给承租人。 这一规定其实是从公平和合理的角度出发的。在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了大量的租金,实际上已经对租赁物进行了长期的使用和收益。当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相当于完成了整个租赁交易的对价支付。此时,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预期,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例如,甲公司从乙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一台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五年期满后,甲公司只需支付 100 元的象征性价款,设备就归甲公司所有。在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租金和象征性价款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台设备的所有权就正式归甲公司了。 总之,当您参与融资租赁业务,并且合同中有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的约定时,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支付相应价款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就会按照约定转移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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