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有哪些?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法律条文的细化和解释,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结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这就明确了对于这种不合法的结婚登记的处理途径。另外,对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夫妻财产方面,解释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自然增值的部分还是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用这个房子出租获得的租金,一般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就是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方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对子女抚养权问题有进一步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于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解释明确了“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为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同时,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