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中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在婚姻关系中,房产问题往往是夫妻双方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婚姻中房产的规定,为解决房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关于婚前购房的情况。如果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通常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小明在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有他自己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小明的个人财产。即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小明,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 其次,婚后购房的情形。一般来说,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小张和小李结婚后,用两人的工资收入购买了一套房子,虽然房产证上只写了小张的名字,但这套房子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情况会有所不同。若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确实是为了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该房屋应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不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之,民法典关于婚姻中房产的规定充分考虑了不同的情况,旨在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在处理婚姻房产问题时,应当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