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转继承及放弃继承有哪些条款?
我家里最近涉及到财产继承的问题,听说有转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关于转继承和放弃继承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条款,以便处理家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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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转继承和放弃继承是继承相关的重要法律概念。 首先来说转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通俗来讲,就是本来一个人有权利继承遗产,可在遗产还没实际分到手的时候他去世了,而且他之前也没说不要这份遗产,那么他应得的这份遗产就会转给他自己的继承人。举个例子,爷爷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父亲在遗产分割前也不幸离世,若父亲没有放弃继承爷爷的遗产,那么父亲本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就会转由父亲的继承人,比如父亲的子女、配偶等来继承。 再说说放弃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也就是说,如果有人不想继承遗产,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的方式明确表示自己不要这份遗产。要是不做任何表示,法律上就默认他是要继承的。而对于受遗赠人,比如遗嘱中指定获得财产的非法定继承人,要在知道有遗赠这件事的六十天内表态要不要接受,如果不表态,就当作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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