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拖欠工资赔偿标准的条文有哪些?
我被公司拖欠工资了,想知道按照《民法典》规定,拖欠工资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有哪些具体条文能保障我的权益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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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拖欠工资赔偿标准相关问题时,我们需要了解,《民法典》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虽然它对劳动报酬的支付也有一定的原则性规定,但关于拖欠工资赔偿标准更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相关法律来具体规范的。 不过,《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一些规定也可以作为参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将劳动合同看作是一种合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就属于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这一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对于拖欠工资赔偿的具体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所以,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者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这样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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