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时效是从哪天开始计算呢?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民事纠纷,想了解下这个纠纷的时效从哪天开始算。是从事情发生那天,还是我知道权益被侵害那天,又或者是其他时间呢?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怕耽误维权时间,所以想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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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民事纠纷时效通常指的是诉讼时效,也就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是关键。“知道”就是权利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以及是谁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况,一般人在相同情况下都能发现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的身份,那么就推定权利人也知道。比如,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债务人没有还钱,这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又比如,被侵权人身体受到伤害,从医院检查出结果时起,就知道权利受损害了,如果能确定侵权人,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民事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特别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其起算也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以,具体的民事纠纷时效起算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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