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指令中院再审的案件是否必须中止执行?
我有个民事案件,法院指令中院再审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案件是不是必须要中止执行,担心执行了会对我后面的权益有影响,想问问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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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当案件被指令中院再审时,并不一定必须中止执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止执行的含义。中止执行就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等这种特殊情况消失以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当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法院通常会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等法律文书,目的是为了避免在再审过程中,如果原判决被改判,导致执行回转等复杂情况,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是,对于像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这类案件,考虑到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切身利益,如果中止执行可能会使权利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所以这类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因此,民事指令中院再审的案件,不是绝对必须中止执行,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等因素,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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