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胁迫举报对方犯罪但对方实际没有犯罪会怎样?
我在和别人有矛盾的时候,为了让对方妥协,就胁迫说要举报他犯罪,可后来发现他实际上并没有犯罪。我现在有点担心,想知道在民法里这种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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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这种胁迫举报对方犯罪但对方实际没有犯罪的行为属于胁迫行为。所谓胁迫,通俗来讲,就是一方以将要实施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因为你的胁迫行为,使得对方作出了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签订了合同等,对方是有权利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这个行为的。 同时,如果这种胁迫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比如导致对方为应对所谓的‘犯罪举报’而花费了一些费用,或者名誉上受到了一定影响等,你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这种胁迫行为在民法上是不被允许的,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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