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二十一条有什么不利后果?

我在参与一个民事诉讼,听说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可能会带来不利后果,心里有点慌。我不太清楚这一条具体会对我产生什么影响,也不知道会有哪些不利后果。所以想问问大家,民事诉讼二十一条的不利后果到底是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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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内容,具体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从原告的角度来说,如果没有按照这一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可能会面临不利后果。比如法院会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条件,若不符合管辖规定,法院自然不会受理该案件。这就意味着原告前期投入的时间、精力等可能白费,需要重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会增加维权成本。 从被告的角度来看,如果因为该条规定被拉到距离自己较远的法院去参加诉讼,会给自己参加诉讼带来诸多不便。比如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交通费用等去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而且在不熟悉当地司法环境等情况下,可能在心理上会有一些压力,也可能影响自己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安排。此外,如果被告不按照规定参加诉讼,比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种情况下,被告失去了在法庭上陈述、辩论等权利,极有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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