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时效是多久?


在民事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时效通俗来讲,就是你能在多长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当你知道自己因为他人的行为受到了人身伤害,并且也知道是谁伤害了你,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你有三年的时间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不过,这里面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好比一个最长的时间限制,如果从你受到伤害那天开始算已经过了二十年,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不会再受理你的案子了,但要是有特殊原因,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这个时间。 另外,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在这三年时效快到期的最后六个月里,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你没办法去法院起诉,那么这个时效就会暂时停下来,等这些原因没了之后,再给你六个月的时间去起诉。 还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你在这三年里向对方要求过赔偿,或者对方答应给你赔偿,又或者你已经去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了,那么这个三年的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