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留置送达有哪些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主要有两种常见方式。一是传统的见证人见证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送达人向这些见证人说明情况,比如说明这是法院送达的重要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等。然后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明拒收的事由以及日期,接着由送达人、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之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这样就完成了送达。这种方式体现了一定的公开性和严肃性,有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作为见证,确保送达程序的公正合法。 另一种是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后,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整个送达过程。这些视听资料要能够清晰地反映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情况等信息。一旦完成这些记录,就视为送达。这种方式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更加便捷高效,同时也能准确地固定送达的事实,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关于是否送达的争议。 不过,留置送达也有适用限制。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相关人员愿意签收,就不适用留置送达。而且,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调解书是以当事人签收才生效的,若当事人拒绝签收,意味着其对调解内容有异议,所以不能留置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