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所有当事人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是程序参与权,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就是俗称的“告状”,可以向法院请求通过审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则有答辩的权利,能够针对原告的起诉理由和请求进行回应和反驳。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就可以答辩称是因为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才未付款。此外,当事人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就可以要求他们回避。 其次是处分权,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比如,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双方都可以自行和解。在一个侵权赔偿案件中,原告一开始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后来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决定将赔偿金额变更为8万元,这就是原告在行使处分权。 再者是上诉权和申诉权,当事人如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确有错误的,还可以通过申诉来寻求救济。 当事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也不少。首要的是遵守诉讼秩序,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进行诉讼活动,不得扰乱法庭纪律,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比如,在法庭上要遵守庭审纪律,不得随意发言、吵闹。其次,当事人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义务。一旦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生效,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其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这为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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