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民事诉讼,不太清楚自己作为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也不知道诉讼代理人能帮我做什么。想了解一下在民事诉讼法里,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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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是两个重要的角色。首先来解释一下当事人,当事人就是因为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通俗来讲,就是和这个官司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比如在合同纠纷里,签订合同的双方就是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像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等权利。同时,当事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例如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 而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简单说,就是帮当事人去打官司的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一般是针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们的监护人就是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则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纠纷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诉讼代理人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参与诉讼。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他们的联系是,诉讼代理人的存在是为了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进行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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