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人的开销由谁承担?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子里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我就想了解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因为出庭产生的那些交通、住宿、就餐之类的开销,到底是该我来承担,还是对方承担,还是有其他的承担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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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开销的承担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证人开销的范围。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都属于证人的开销范畴。简单来说,就是证人因为来法院作证,在路上花的交通费,在外地住宿的住宿费,吃饭的餐费,还有因为作证耽误工作少挣的钱等,这些都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这一规定明确了证人开销承担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最后官司败诉的一方要承担证人的这些开销。 比如,甲起诉乙要求赔偿损失,甲申请了证人丙出庭作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甲需要先把证人丙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和误工损失垫上。等官司打完,如果甲胜诉了,那这些费用最终由乙来出;要是甲败诉了,那这些费用就由甲自己承担。 再比如,如果法院主动通知证人丁来作证,那么法院会先把丁的相关费用垫上,最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这笔费用。 另外,关于费用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这就为计算证人的开销提供了具体的参照标准。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证人的开销承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标准,当事人和证人都应按照这些规定来处理相关事宜,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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