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是什么,常见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申请都会被受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常见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仲裁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主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比如,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特定类型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如果申请事项不属于这些规定范围内,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例如,单纯的朋友之间的经济借贷纠纷,就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其次,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超过了这个时效才申请仲裁,且没有正当理由,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会不予受理。比如,劳动者在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两年后才申请仲裁,又无法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就可能面临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三,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明确指出与您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同时清晰阐述自己的仲裁请求,比如要求支付多少工资、给予多少经济补偿等,并说明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如果申请书中被申请人不明确,或者仲裁请求模糊、缺乏事实依据,劳动仲裁机构将难以受理。 第四,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不同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您向没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会不予受理,并告知您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第五,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一般来说,劳动仲裁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如果不是适格的主体,例如劳动者的朋友代替劳动者申请仲裁,且没有合法的委托手续,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最后,劳动争议已经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同一劳动争议已经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或者经过法院判决,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总之,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需要仔细检查自己的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确保申请事项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申请,明确被申请人和仲裁请求,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具备适格的主体资格,并且没有重复申请的情况。这样才能提高仲裁申请被受理的几率,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