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我发现自己的配偶在和我结婚后还和别人有婚姻关系,这明显是重婚了。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重婚者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呢?我能不能获得一些赔偿之类的,具体该怎么做,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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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破坏了合法婚姻关系,重婚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先,重婚会导致婚姻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重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也就是说,重婚者与他人建立的第二个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那么甲与丙的婚姻是无效的,他们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权利和义务。 其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重婚行为导致无过错方在财产上的损失,比如为了调查重婚行为而支出的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考虑到重婚行为对无过错方精神上造成的伤害,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来确定赔偿数额。 再者,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重婚者可能会少分财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重婚者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必须少分,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重婚者存在过错,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通常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最后,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如果重婚者与他人育有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重婚者同样需要承担抚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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