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在探讨事故隐患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单纯的事故隐患本身并不直接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但是,如果因为事故隐患,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下达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或者对举报事故隐患的人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等,那么相关当事人就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当事人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例如,某企业发现自身存在事故隐患,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整改,但监管部门却以隐患严重为由,作出了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企业如果认为该决定不合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再比如,个人向监管部门举报某场所存在事故隐患,监管部门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处理,举报人若认为该处理结果不当,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总之,判断是否能就事故隐患相关事宜申请行政复议,要聚焦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