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和别人起了民事纠纷。对方说我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我觉得我没责任。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证明我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得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呢?我不太懂这些,就怕稀里糊涂担了不该担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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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证明标准,通俗来讲,就是在民事诉讼里,当事人要拿出证据,让法官相信自己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得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这个概念,是指当一方提供的证据能让法官觉得某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法官就会认定这个事实是真实的。比如在合同纠纷里,一方说另一方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且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己履行义务的证据,还有对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损失的证据等。这些证据综合起来,能让法官觉得另一方没履行义务这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远超过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就会认定另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民事责任。 不过,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证明标准可能会更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里要求的证明标准就是“排除合理怀疑”,比“高度盖然性”要高很多。也就是说,对于欺诈、胁迫这类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得非常充分,能把所有合理的怀疑都排除掉,法官才会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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