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过错吗?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民事纠纷,对方认为我要承担责任,但我觉得自己没过错。我不太清楚在民事方面,承担责任是不是一定得基于有过错。所以想了解下,民事承担责任的基础到底是不是过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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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领域,民事承担责任的基础并不完全是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中一个重要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因为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这个人就需要对这个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张三开车时因为玩手机,不小心撞到了李四,导致李四受伤,张三存在过错,就需要对李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典型的过错责任。 不过,除了过错责任原则,还有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没有过错,也要对损害结果负责。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由双方或多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比如在一些见义勇为的案件中,受益人可能会基于公平责任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补偿。 所以,民事承担责任的基础不仅仅是过错,还存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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