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有哪些规定?
我有个民事纠纷的案子,听说可以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但我不太清楚法院在民事调解工作方面有啥规定,比如调解的流程、调解协议的效力这些,想了解下具体内容,好决定是否走调解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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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作出了多方面规定。 首先,关于调解适用范围,根据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这意味着大多数普通民事纠纷是可以尝试调解解决的,但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不适用调解。 在调解程序方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这给予了法院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调解时机。 调解协议的内容也是规定的重要方面。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说明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局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达成一致。同时,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一定保障,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约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另外,关于调解协议的生效,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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