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复印件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手里只有一些证据的复印件,不清楚这些复印件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能否被法院采纳。我想知道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复印件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它的效力如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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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复印件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首先,我们要理解证据复印件的概念。证据复印件就是对原始证据进行复制而得到的材料。比如,一份合同的复印件,它并不是原本的合同,而是通过复印技术产生的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是要提交证据原件的,因为原件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但当确实存在提交原件困难的情况时,复印件等复制品也是可以提交的。 那么,提交证据复印件就一定有效吗?这并不绝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只有证据复印件,而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法院一般不会仅仅依据这份复印件来认定事实。比如,只有一份借条的复印件,没有其他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配合,法院很难仅凭这个复印件就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然而,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与证据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复印件的证明力就会大大增强。比如,有借条的复印件,同时还有转账记录显示借款的交付,以及证人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这些证据相互配合,就更有可能被法院采信。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证据复印件表示认可,那么该复印件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当事人的自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虽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提交证据复印件,但复印件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认可来综合判断其效力。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当事人应当尽量收集和提供证据原件,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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