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中关于漏判的条文有哪些?
我之前打了一场民事诉讼官司,结果法院判决下来后,我发现有一些我主张的诉求法院没处理,感觉像是漏判了。我想知道民诉法解释里关于漏判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条文能让我依据去维护自己权益,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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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漏判指的是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对当事人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进行审理和裁判。这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这意味着,如果在一审中出现漏判情况,当事人上诉到二审后,二审法院首先会看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若愿意,就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漏判的诉求;要是调解不成功,二审法院会把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另外,从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来看,漏判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全面审理原则。该原则要求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要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如果存在漏判,就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当事人发现漏判后,一定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以保障自己的诉求能得到全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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