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留置送达是什么,公告传达又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留置送达和公告传达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一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比如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文书,法院就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公告传达也就是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为了逃避责任而故意躲避,导致法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将文书送达给被告,此时法院就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两种送达方式适用的情况不同。留置送达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情况;而公告送达则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当事人能知晓诉讼相关信息。对于当事人来说,无论法院采用哪种送达方式,都应积极关注诉讼进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对送达程序有疑问,可以及时与法院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