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履历失踪变“临时工”,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我本来是公务员,结果履历失踪后被当作“临时工”。我现在特别迷茫,不清楚这种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到底该怎么认定。我想知道认定的标准和方法是什么,依据哪些法律来确定我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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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务员履历失踪变“临时工”的情况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依据和方法的过程。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存在着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一种状态。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提供了非常实用的依据。根据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公务员的情境中,政府机关等用人单位显然是符合主体资格的,而作为劳动者的公务员本身,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单位工作,也是符合主体资格的。


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即使履历失踪变成“临时工”,如果劳动者依然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考勤、接受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且单位向其支付了相应的报酬,那么这就满足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条件。例如,劳动者每天按时打卡上下班,按照单位领导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等,这些都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对于公务员来说,其从事的工作往往是政府机关职能的具体体现,是用人单位业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比如,在某政府部门工作的公务员,负责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这显然是该部门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收集一系列证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是很重要的证据。工资发放记录能直接证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情况,而社保缴纳记录则能从侧面反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也是有力的证据,这些证件表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也都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


在公务员履历失踪变“临时工”的情况下,劳动者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认定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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