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人抗辩权分类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中,连带责任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连带责任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不过,担保人也拥有一定的抗辩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连带责任担保人抗辩权的分类。 首先是权利未发生抗辩权。这是指如果主债权根本就没有发生,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比如,主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自始无效,那么基于该主合同产生的担保债权也就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其次是权利已消灭抗辩权。当主债权因为债务人已经履行、抵销、提存、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随之消灭。比如债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偿还了全部债务,此时主债权消灭,担保人自然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等。担保人可依据这些规定进行抗辩。 再者是拒绝履行抗辩权。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先诉抗辩权,不过连带责任担保人一般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若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担保人也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后是时效抗辩权。如果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可以主张时效抗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若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担保人可以利用时效抗辩来保护自己。 总之,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担保人应充分了解这些抗辩权,并在合适的情形下正确行使,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担保活动中,各方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