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分类是怎样的?


在民法典里,医疗损害责任的分类是有明确规定的,这对于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为医疗技术上的过错,也就是在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没有达到应有的技术水平,从而给患者造成损害,这时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身体受到额外伤害,这就属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范畴。 其次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这主要涉及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伦理规范方面的问题。比如没有对患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要是医生没有按照这个规定告知患者相关信息,导致患者做出了不恰当的医疗选择,遭受了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最后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当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从而造成患者损害时,就会涉及到这种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例如,患者使用了有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身体受到伤害,那么医疗机构和相关产品的提供者都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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