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物权的并存是怎样的情况?

我之前给别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用的是自己的房产做抵押,后来债务人又用他自己的设备设定了质押。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我想知道像我这种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各个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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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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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并存指的是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多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的现象。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东西上面有好几种担保权利。 常见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处理担保物权并存的问题时,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优先顺序。 首先,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这里所说的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的抵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登记的抵押权具有更强的公示性和对抗效力,所以优先于质权。 其次,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一般是基于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合法占有和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或费用而产生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鼓励交易,法律赋予了留置权更优先的地位。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后来汽车出现故障送到丙的修理厂修理,甲未支付修理费,丙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再者,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如果留置权与质权并存,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为留置权的设立往往与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和保管等行为相关,这种占有具有更强的现实基础。 当遇到担保物权并存的纠纷时,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担保合同、登记文件、占有证明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处理,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避免因处理不当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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