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八年分手是否需要给对方补偿?
和对象同居八年了,现在准备分手。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这种情况下一方需不需要给另一方补偿呀?想了解一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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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同居八年分手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给对方补偿。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从法理及立法原意来讲,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通常也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对于单纯解除同居关系并索要补偿的诉求,法律并不支持。 不过,如果在同居期间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那结果可能不同。比如一方在同居期间的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人身伤害,这种情况下实施伤害行为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同居期间双方有共同创造的财产,在分手时可以按照共有财产的方式进行分割 。但这并不是基于分手就必然产生的补偿,而是基于具体的侵权行为或者财产共有关系。 总之,同居分手后索要补偿往往于法无据,强行索要也无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通常也不予受理,这属于个人经济纠纷,一般只能通过民事调解来处理。但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 相关概念: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一种关系,它不同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受到的保护程度相对较低。 共有财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同居关系中,如果涉及到共同创造、购置的财产,一般会按照共有财产的规则来处理分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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