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常见的十种纠纷案例有哪些?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来解除婚姻关系。然而,离婚后常常会产生各种纠纷。以下为您介绍协议离婚后常见的十种纠纷案例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财产分割纠纷** 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可能存在一方隐瞒、转移财产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子女抚养纠纷** 包括抚养权的变更、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关于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债务承担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分担方式,但可能出现对债务性质认定不清或一方不按约定承担债务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户口迁移纠纷** 离婚后,一方可能需要将户口迁出,但另一方可能不予配合。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户口迁移问题没有明确的强制规定,一般需要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五、探视权纠纷**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遇到阻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六、离婚协议履行纠纷**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如支付补偿款、交付财产等。另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七、彩礼返还纠纷** 在一些地区,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离婚时涉及彩礼返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八、住房问题纠纷** 比如离婚后一方没有住房,或者对住房的居住、使用权益存在争议。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如果是婚后购买,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合理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另一方有权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获得相应补偿。 **九、保险利益纠纷**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为对方购买了保险,离婚后对于保险利益的归属可能产生纠纷。如果保险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且受益人为对方,在离婚时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或变更受益人。 **十、知识产权收益纠纷**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知识产权,离婚后该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可能引发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