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它能让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获得相应的补偿。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作为保证人,如果张三到期不能还钱,李四就可以要求王五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抵押也是很重要的担保形式。抵押人会将自己的财产,像房子、车子等,不转移占有地抵押给债权人。要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企业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厂房抵押给银行,若甲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可以处置该厂房来收回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A把自己的珠宝交给B作为借款的担保。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汽车修理厂修理汽车后,车主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也是一种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