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有哪些理论问题?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共同保证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 首先是共同保证的分类。依据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分担份额,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各个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保证人,约定甲承担 30%,乙承担 30%,丙承担 40%的保证份额,那么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甲、乙、丙就分别按照这个约定的比例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明确了按份共同保证的规则。 而连带共同保证则是指,各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和乙为债务人的 100 万债务提供连带共同保证,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甲偿还 100 万,也可以要求乙偿还 100 万。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这在《民法典》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是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在按份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明确,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后,相互之间一般不存在追偿问题。但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当一个保证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后,就涉及到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问题。追偿的数额是其他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份额。例如,甲、乙、丙三人对 100 万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甲承担了 100 万的保证责任后,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甲有权要求乙和丙分别承担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假设平均分担,那么乙和丙各承担约 33.33 万)。这是基于公平原则,避免某个保证人承担过多的责任。 最后是共同保证与主债务的关系。共同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主债务的效力直接影响共同保证的效力。如果主债务无效,那么保证合同一般也无效,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比如主合同是因为欺诈、胁迫等原因被认定无效,那么共同保证合同也随之无效。但是,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可能要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也有所体现,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共同保证涉及到分类、保证人内部关系以及与主债务的关系等多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这些问题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有着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保证人,都应当清楚了解这些规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