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保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明确了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下面我们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也就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意味着,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署名、修改以及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是永久性的,无论过了多长时间,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而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对于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财产权的保护期也是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也就是邻接权,其保护期限也有不同规定。比如,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其中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这些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了解这些保护期限,对于创作者和相关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保护期限内,权利人可以依法对作品进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等。过了保护期限,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但署名权等人身权依然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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