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连带清偿?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在婚姻期间我们有一些共同债务。我想知道离婚时这些共同债务该怎么处理,是不是夫妻双方要连带清偿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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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一起为了这个家的生活或者经营所欠的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所说的“共同偿还”,其实就是意味着连带清偿责任。 所谓连带清偿责任,就是债权人既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的债权,要求其偿还所有债务;也可以同时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比如,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这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银行可以要求男方偿还全部贷款,也可以要求女方偿还全部贷款,或者要求夫妻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偿还。 当夫妻双方承担了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债务后,是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的。例如,离婚后,女方独自偿还了全部的夫妻共同债务,而按照夫妻之间的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男方也应当承担一部分,那么女方就可以向男方追偿他应当承担的那部分债务。 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是应当连带清偿的。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夫妻在共同债务问题上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债务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妥善解决债务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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