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和解除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有哪些?


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首先是合同订立阶段的问题。其一,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合同主体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合同,他们所订立的合同通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二,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可能表现为欺诈、胁迫等情形。以欺诈为例,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三,合同条款不完善。合同应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如果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容易引发纠纷。比如,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接着是合同解除阶段的问题。一是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错误地行使法定解除权,可能会构成违约。二是约定解除条件的问题。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约定的解除条件不明确或者不合理,也可能导致纠纷。比如,约定的解除条件过于苛刻,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显失公平。三是解除合同的程序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可能会影响解除的效力。 综上所述,在合同订立和解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