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承诺是否构成欺诈?


虚假承诺是否构成欺诈,需要从欺诈的定义、构成要件,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判断虚假承诺是否构成欺诈,通常有以下几个考量因素。 首先是主观故意。欺诈要求作出虚假承诺的一方必须具有故意欺骗的主观意图。也就是说,承诺人在作出承诺时就明知其承诺内容是虚假的,并且希望通过这种虚假承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某种行为。比如,甲为了让乙投资自己根本不存在的项目,故意夸大项目的盈利前景并作出虚假的收益承诺,甲的这种行为就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里强调的“欺诈手段”就包含了具有主观故意的虚假承诺。 其次是对当事人的影响。虚假承诺必须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作出了不利于自己的行为。例如,商家向消费者虚假承诺商品具有某种特殊功能,消费者基于该承诺购买了商品,结果发现商品根本不具备该功能,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就是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障了受欺诈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此外,还需考虑承诺内容与事实的偏离程度。如果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相差巨大,完全是不切实际的虚假表述,那么构成欺诈的可能性就较大。比如,开发商承诺小区会配套建设大型商场和学校,但实际上根本没有相关规划和建设的可能性,这种严重偏离事实的承诺就可能构成欺诈。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虚假承诺都必然构成欺诈。在商业活动中,可能存在一些夸大宣传或者对未来情况的过度乐观表述,但如果这些承诺并非是故意欺骗,且没有对对方当事人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一般不构成欺诈。例如,销售人员在推销产品时说产品是“市场上最好的”,这种表述通常属于商业吹嘘,不构成欺诈。 综上所述,虚假承诺是否构成欺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承诺人的主观故意、对对方当事人的影响以及承诺内容与事实的偏离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受到了虚假承诺的欺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