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些财产原则上是要进行平等分割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是子女抚养权问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再者是债务承担问题。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另外,还有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有明确体现。 最后,关于离婚的程序,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诉讼离婚则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