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法常见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我最近打算结婚,想了解一些婚姻法的基本常识。比如结婚的条件、夫妻财产怎么分配、离婚的流程和条件这些。我担心自己因为不懂法律,以后在婚姻里吃亏,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讲讲这方面的基本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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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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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已废止,其内容被整合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下面为您介绍一些常见的基本常识。 首先是结婚方面。结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并且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其次是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也有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再者是离婚相关。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时,根据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并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若选择诉讼离婚,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另外,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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