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时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了解这些问题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是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合同主体是指参与合同订立的当事人。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例如,对于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以外,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则无效。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除非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一般有效。 其次是合同形式问题。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民法典》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口头形式的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在发生纠纷时往往难以证明合同的存在和内容。 再者是合同条款问题。合同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这些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例如,在约定价款或者报酬时,应当明确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在约定质量标准时,应当明确具体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 另外,合同的订立过程还涉及到要约和承诺的问题。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最后,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有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在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是指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主体资格欠缺等原因,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总之,订立合同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谨慎对待,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避免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