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中常见的法律误区有哪些?
在劳动纠纷中,存在不少常见的法律误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误区一:不签劳动合同可获双倍工资无期限限制。很多劳动者认为只要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一直拿双倍工资。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主张双倍工资是有一年的时效限制的。
误区二:自动离职就无需承担责任。有些劳动者觉得自己不想干了,直接走人就行。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三:加班就一定有加班费。虽然加班通常情况下应支付加班费,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有些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一定条件下加班可能不支付加班费。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误区四:用人单位 不能调岗。很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给自己调岗。但实际上,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且调岗具有合理性,如工资待遇不降低、工作地点没有过大变更等,那么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合法的。不过,如果用人单位滥用调岗权利,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误区五: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从入职开始算。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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