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与抚养费的常见法律误区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抚养权和抚养费是涉及家庭关系中子女权益的重要内容,然而人们在这方面往往存在不少法律误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一方放弃抚养权就不用支付抚养费。很多人认为,只要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就不需要再承担抚养费。其实并非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抚养权和抚养费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放弃抚养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会因为放弃抚养权而消失。
误区二:抚养费金额一旦确定就不能更改。现实中,有人觉得抚养费金额在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后就固定不变了。但实际上,随着孩子的成长和生活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导致原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孩子的实际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所以,当出现这些合理情形时,子女或抚养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调整抚养费金额。
误区三:取得抚养权就可以随意改变孩子姓氏。有些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认为自己有权单方面决定给孩子改姓。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如需更改,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误区四:不让探望孩子就可以不支付抚养费。部分人认为,如果对方阻止自己探望孩子,自己就有理由不支付抚养费。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它们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即使一方的探望权受到阻碍,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遇到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
总之,在处理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时,一定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避免陷入这些常见的误区,以保障孩子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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