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案中的常见误区都有哪些?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但是听说离婚案里有很多容易让人搞错的地方。我不太清楚这些误区具体是什么,担心自己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时因为不了解而吃亏,所以想问问离婚案中的常见误区都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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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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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了解这些误区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事宜。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误区及对应的法律解释。 误区一: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很多人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会自动解除。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分居两年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法定情形之一,而不是自动离婚。离婚仍然需要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法定程序来完成。 误区二:谁先提出离婚谁就会吃亏。有的当事人觉得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会处于劣势。其实,在法律上,离婚的提出顺序并不会影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则主要根据子女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来确定,与谁先提出离婚无关。 误区三:只要有出轨证据就能让对方净身出户。虽然出轨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但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出轨方要净身出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仅有出轨证据并不能直接让对方净身出户,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误区四:抚养费一旦确定就不能变更。有些当事人认为抚养费的数额一旦确定就不能再改变了。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同样,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减少抚养费。 误区五:离婚后可以随意更改子女姓氏。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在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就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更改子女姓氏需要经过父母双方的协商一致,否则可能会引发纠纷。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正确了解法律规定,避免陷入这些常见的误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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