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社保未缴纳该如何补偿?
我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发现公司一直没给我缴纳社保。我打算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这个问题,想知道在劳动仲裁里,社保未缴纳的话是怎么补偿的,补偿标准和方式是怎样的,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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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对于社保未缴纳的情况,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没有按时给员工缴纳社保,首先会被要求限期补缴,并且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 从员工的角度来说,如果因为公司未缴纳社保而遭受了实际损失,比如生病无法享受医保报销等,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这部分损失。在劳动仲裁中,员工可以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 另外,如果员工因为公司未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总之,在劳动仲裁中遇到社保未缴纳的情况,员工既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及滞纳金,也可以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和获得经济补偿。但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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