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办理遗嘱有哪些常见的误区?

我打算立个遗嘱来分配自己的财产,但又怕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想知道办理遗嘱时一般会有哪些常见的误区,我好提前避免,确保遗嘱能合法有效地保障家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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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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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遗嘱时,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了解这些误区对于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误区一:认为立遗嘱会不吉利。很多人觉得自己身体健康,现在立遗嘱不吉利,等身体不好了再说。然而,意外和疾病往往难以预料,等到身体状况不佳时,可能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可能因为精神状态问题导致遗嘱效力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所以,为了确保遗嘱能反映自己真实的意愿,应尽早合理安排。 误区二:遗嘱形式随意。遗嘱有多种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每种遗嘱都有其法定的形式要求。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不按照法定形式来订立遗嘱,很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误区三:处分他人财产。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中,只有一半属于遗嘱人可以处分的范围。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处分,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处分的财产应当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误区四:忽视见证人的资格。在一些需要见证人的遗嘱形式中,对见证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若见证人不符合资格,遗嘱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误区五:以为遗嘱不可变更或撤销。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遗嘱并非一经订立就不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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