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遭遇工作相关伤害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许多常见的误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误区一: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才是工伤。实际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除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符合上述其他情形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误区二: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就一定是工伤。很多人认为只要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意味着不是所有在工作中突发疾病都能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 误区三:违法犯罪受伤也能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所以,如果受伤是因为违法犯罪等行为导致的,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误区四: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就没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即使用人单位不申请,职工自己也有途径申请工伤认定。 了解这些常见误区,有助于劳动者正确认识工伤认定,在遭遇工伤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