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主要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涉及到特别程序。不太清楚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具体有哪些,想了解这些规则能让我更好地应对后续的事务,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则而出现失误,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展开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 首先,实行一审终审制。这意味着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这和普通程序不同,普通程序一般有一审和二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样规定是因为特别程序主要处理的是一些非讼事件,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不需要通过上诉程序来解决纠纷。 其次,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过,对于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这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来决定的。对于简单的非讼案件,一人独任审理可以提高效率;而对于选民资格这类涉及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能保证案件得到更严谨的处理。 再者,审限较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这是为了尽快确定相关事实和权利状态,避免久拖不决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秩序。 另外,特别程序的启动一般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且通常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最后,不适用调解。因为特别程序处理的是非讼案件,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所以不适用调解。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总之,这些共同规则是特别程序区别于其他程序的重要特征,对于准确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