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常见税务及资金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税务和资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公司常见的税务及资金违法行为。 首先是税务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一,偷税。简单来说,偷税就是公司故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例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欠税。欠税是指公司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骗税。骗税主要是指公司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着是资金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一,挪用资金。这是指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额暗中抽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