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幅度规定有哪些方面?
我因犯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一直积极改造,听说表现好可以减刑。但不清楚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是根据不同罪名有不同幅度,还是有统一的标准?我想了解下减刑幅度规定具体涉及哪些方面,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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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减刑幅度规定的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那么他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不能低于5年。一般来说,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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